• 教务处关于开展“诚信考试”教育活动的通知
  • 时间:2008-06-12信息来源:本站原创字体:[ ]点击:
  • 江财教务处字[2008]50号

    关于开展“诚信考试”教育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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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学院、党总支、分团委、各专业班级:
        信、敏、廉、毅既是我校的校训,也是我校培养创业型人才的基本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信、敏、廉、毅”的素质,在本学期英语四六级考试和期末考试即将来临之际,学校决定在全校组织开展“诚信考试”活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诚信考试”主题班会活动
    1、时间:2008年6月12日—6月18日
    2、内容:
    ①利用主题班会时间学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5第21号令)(节录,见附件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节录,见附件2)、《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江财教务字[2005]27号,见附件3);
    ②举行“江西财经大学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签名活动,承诺书由各分团委到教务处领取。
    3、要求:
    ①各学院党总支、分团委要加强对该项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②全校所有本科生必须签订“江西财经大学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③各学院将学生签订的“江西财经大学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以班级为单位存档,存档时间不能少于六年。各学院分团委在6月20日之前,将承诺书的收集情况报校团委和教务处。

    二、开展“诚信考试”宣传活动
    1、教务处利用影视中心开展相关宣传活动;
    2、组织学生利用广播、电视、校报等媒体开展以本通知附件材料为主要内容的“诚信考试”宣传活动;
    请各学院总支、分团委加强对此次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使本次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江西财经大学学工处、团委、教务处
    2008年6月11日


    江西财经大学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社会和睦相处、共同进步的道德基石,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是考试公平、公正的基础。诚信为本,操守为重,本人已认真学习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5第21号令)和《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江财教务字[2005]27号)等文件的有关内容。根据上述文件,本人知晓如下规定: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5第21号令)以下条款: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二、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江财教务字[2005]27号)以下条款: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留校察看期间或解除之后,再次因考试违纪应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
    (二)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的;
    (三)利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四)组织考试作弊的;
    (五)严重扰乱考场秩序,造成恶劣后果的。
    根据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本人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不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不利用通讯设备作弊;不组织考试作弊;
    2、不携带《考场规则》中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不携带通讯工具和考试资料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不将考试资料写在手、腿、衣、裙等部位蓄意抄袭;
    3、 不擅自携带试卷离开考场;
    4、不在考场内传递纸条、互传试卷、偷看别人答案、偷看事先准备的资料;
    5、在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不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6、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传抄答案或交换答题卡、将试题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等。
    班级:         学号: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5第21号令)(节录)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节录)
    3.《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江财教务字[2005]27号)
    4.学生违纪处理文1份


    附件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5第21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铁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附件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
    2004-05-19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附件3
    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江财教务字[2005]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为加强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秩序,保障考试的公平性与严肃性,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违纪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或由学校组织参加国家和省(部)资质证书统一考试工作中,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受纪律处分者,其相应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条  监考人员根据违纪考生的违纪事实,现场认定,当场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并签名,作为处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违纪处理
    第五条  考生携带除通讯工具和考试资料以外的《考场规则》中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考生在同一学期受到两次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条  考生擅自携带试卷离开考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携带通讯工具和考试资料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或将考试资料写在手、腿、衣、裙等部位蓄意抄袭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非毕业班学生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一)在考场内传递纸条、互传试卷、偷看别人答案、偷看事先准备的资料;
    (二)扰乱考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条  犯有第九条所列违纪行为之一的毕业班学生,给予记过处分并作结业处理,结业后如表现突出,有明显进步,可于第二年换发毕业证书;如个人申请不在当年毕业,则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有两次警告或一次警告、一次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有两次严重警告处分或一次严重警告、一次记过或两次记过的,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留校察看期间或解除之后,再次因考试违纪应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
    (二)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的;
    (三)利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四)组织考试作弊的;
    (五)严重扰乱考场秩序,造成恶劣后果的。
    第十三条  对初犯时主动认错或在认错过程中主动检举他人考试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管理部门调查违纪事实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十四条  处理程序:
    (一)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发现考生携带《考场规则》中严禁携带的物品进入考场者,应责令考生立即交到讲台,由监考人员暂时统一看管。对已构成违纪事实者,监考人员应当收缴其有关资料,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记载并签名。
    (二)教务处及时公布考场违纪考生情况并通报考生所在学院。
    (三)违纪考生对违纪事实有异议,应在教务处公布考场违纪情况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教务处在接到违纪考生复议申请后,应及时查清事实。申请人可在递交复议申请之日起一周后到教务处考务科查询复议结果。
    (四)违纪考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整理违纪考生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六)学校按程序审查并决定违纪考生的处分,下达处分决定。
    (七)违纪考生所在学院将学校处分决定送达违纪考生本人,并告知违纪考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处理申诉委员会申诉。与此同时,相关学院做好违纪考生思想教育及其善后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之前所颁布的《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研究生、高职生参加大学生英语等级及计算机等级考试违纪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关于给予××学院03级××专业学生

    A、B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A,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学院03级××专业学生,学号:0030185。
    B,男,1984年1月6日出生,××学院03级××专业学生,学号:0030191。
    在2007年6月26日《大学英语II》课程期末考试中A请B代考,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
    A、B的行为严重违犯了考试规定,根据《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江财教务字[2005]27号),决定给予A、B开除学籍处分。如A、B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于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地点:监察处;电话:0791-3816705)。

    江西财经大学
    二OO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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